激光美容仪器纠纷 究竟是「谁」的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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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摩店老板娘瞎搞激光美容仪器 扫到女客左眼......
台湾养生馆的陈姓女子,想买「美白机」赚美容的钱,业务员推销名为「白瓷净肤」的美容仪器时,来按摩的杨姓女子见到,请陈女帮她把手臂胎斑去除,却没想到陈女不谙操作,也不知安全措施,不慎把「激光雷射」打入杨女左眼,衍生「视网膜出血、黄斑部水肿」伤害,此「白瓷净肤」机器是激光仪器,属于第二等级医疗器材,只有医师才能操作,法院依违反医师法判处陈女徒刑10月。判决书指出,有赌博与伪造文书等前科的陈女,网上购买「美白机」,身分不详的业务员,于2016年1月13日带著名为「白瓷净肤」的「美白机」,到按摩养生馆推销时,刚好杨女来按摩,询问陈女是否能除去右手臂胎斑,陈女遂请杨女仰躺在美容床上,没有戴眼罩或覆盖棉布,除斑时机器过热,陈女调整时,光线扫过杨女的左眼,当时无特殊异状,翌日睡醒左眼却一片漆黑,医师诊断为视网膜出血、黄斑部血肿。
事后卫生局派员稽查,这台品牌不详的美容仪器已不见,只剩一份「操作技巧及操作手法」文件,食品药物管理署依文件分析,此机器是波长532/1064nm的激光美容仪,用于治疗刺青与良性色素斑病变(俗称洗纹身、洗胎记),属于第二等级医疗器材。
陈女否认操作激光美容仪,也否认激光扫到杨女左眼,她辩称杨女当时无异状,事后却说眼睛受伤索赔,此事与她无关,她没有买这台美容设备,业务员拿走设备时,也没留姓名电话。
杨女提出两人对话纪录,陈女得知杨女左眼损伤后,答复「真的很抱歉!会影响视力吗?」、「SORRY!我不知道这么严重!」台中高分院据此认定,杨女左眼「视网膜出血、黄斑部水肿」,是陈女操作激光所伤,此激光美容仪必须由医师操作,陈女并无医师资格,依医师法判刑10月,可上诉最高法院。
这个新闻也许对各位看客来说这是个小新闻。但是对美容界来说,却是个不小的冲击!
各位或许以为「医医相护,当然激愤」。然而这事不是这么简单的……
「医疗伤害」的来源分析
讨论医疗「伤害」,就必须先厘清「伤害来源」。
几年前,曾经有过「医疗行为必须纳入消费者保护法」的声音。这个声音之所以「被扑灭」,并不是因为医学界非常强势,而是因为医学本质上就是冒险!
听不懂「医学本质就是冒险」的意思?这样说吧,各位身为「消费者」,吃面的前提是「身体健康的人,吃完面本来就应该继续维持身体健康」。换句话说,消费行为带来的伤害不会是消费者自身问题,而是「消费行为」导致的结果。
但医疗不是这样。举个例来说,癌症患者如果没有治疗,本身就会逐渐朝向死亡。这时医疗介入有三个可能:「完美地停止伤害进展」、「无力停止伤害进展」或「竟然使伤害加速进行」。前者符合患者期望,中间那个结果,患者当然死亡,但过错不在医疗。后者过错「可能」在医疗,「可能」因为不可预期的因素。
然而对患者与家属来说,患者只有「治疗后康复」与「治疗后死亡」二个结果。前者「可能」感谢医师,多半认为「健保有给你钱,这是你该做的」。后者或者默默接受,或者开始怀疑。
医疗不是消费行为,最重要的差异就在第二项与第三项:「医疗失败可能是无力阻止疾病自然进行,也可能是医疗失误造成」。理智来说,第二项当然不属于消费行为;第三项「总应该」是消费行为了吧?
「医疗伤害」的可能来源包括了「疾病不可抑止」与「疾病没有抑止:因设备或非因设备(如不明药物副作用)」。其中只有确定「因设备」,才可以归责到美容仪器厂家。
即便有疏失,未必是过失……
写了这么多干燥的文字,各位可能觉得「那因为医师过失导致的伤害,总该算是医师的问题了吧?」
这时候,我举个例子给大家看看:医师忘了给患者牙膏,所以患者没有刷牙。过了三小时后,患者外出买饭吃的时候摔倒……医师确实有「过失」,但「患者摔倒」这件事,与该过失完全没有关系吧!?这就是法律中「因果关系」的核心精神。
换句话说,即便医疗真的有疏失,除非证明该疏失与患者「后患」的因果关系,要不然该疏失也不成立「医疗过失」。
况且,所谓的「疏失」是必须判定的!
前面说过,医学不是神,最好的结果只是「防止失误继续进行」。换句话说,即便某行为造成患者损害(已经证明「因果关系」),如果医疗团队已尽了当时的合理义务,这个行为就不算是医疗疏失,遑论医疗过失。这就是刑法「应注意、能注意、未注意」的定义来源。
这其实很简单:任何入手(治疗仪器或美容产品使用)前以更细致的方式了解并熟读操作说明书,以提高对仪器的掌握。然后在专业人员的培训下长期、持续地反复掌握、练习,如此可以大幅降低操作前操作失误的风险,真正保障受术者安全与健康。